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0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; ,*U,eV (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 M 0-> 第一章 总 则 7w)#[^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。英文译名: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。英文缩写:B.A.C。 B7t#H?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。 ZvNXfC3Ia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、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弘扬佛教教义,发扬优良传统,践行人间佛教思想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为维护宗教和睦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和谐、祖国统一、世界和平作贡献。 l;Zc[6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。 wr*A%: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。 A'|W0|R9 aI|)m8>)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z[qM2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: $if(`8 (一)团结、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。 Re<X~j5] (二)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。 6@o_MtI (三)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,加强信仰建设、道风建设、教制建设、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。指导、支持地方佛教协会(分会)及居士团体的工作;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、严肃清规戒律、开展正常法务活动;引导居士正信正行,护持三宝。 sut j
G`m (四)兴办佛教教育事业,办好佛教院校,培养佛教人才。 Q*$x!q (五)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,加强学术研究,编印流通佛教书刊,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。 biGaP#"0 (六)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 9
J5Z'd_ (七)开展与台湾同胞、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,增进了解,团结合作。 scL7PxJ5 (八)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,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 2T?t[;- ~`tc|Zu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{yVi/*;f^ RWTv,pLK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: f$V']dOj1q 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KU33P>a"[k 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; 5bmtUIj (三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 Bb:jy!jq_ (四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; ~n"V0!:'4 (五)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; $BH0W{S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; V^L;Nw5h (七)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; *o"F.H{#N (八)决定终止事宜; 'zT/x`V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!h9 An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。代表人选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 >47,Hq:2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Zb2 B5(0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`5 e#9@/e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: Vg[U4, 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; |k
4+I (二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、副主席、主席; %t+V8A (三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、副主任、主任; , is
.{y (四)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,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; o]Vx6 (五)根据会长会议提议,增补常务理事,罢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; >y]YF3? (六)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。 9@D,ZSi (七)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zP=J5qOZ8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8-8=
\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]s,T`
(&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 4TR:bQZs 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; {8I93] (二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; 3wR5:O$H (三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 ^Gs!" Y 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 +}9%Duim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ZTS*E,U%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。 yDd&*;9%Qg 第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 yY_]YeeR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iv;;GW{2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cVulJ6 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 Ld`~^< |